91人妻人人澡人人爽人人DVD|日韩激情天堂国产av综合网|91国产1区av天堂网|一级国产A片AV无码网站|爱综合偷排网国产成人片|日韩高免费五码视频|欧美黄色A级片|a毛三级久久99|深夜无码激情人妻黄片看黄片|A片成人免费视频网站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26 12:20:57 好文 我要投稿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匯編15篇)

  在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zhí)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guī)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匯編15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huán)境保護的法律、行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huán)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監(jiān)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環(huán)保、衛(wèi)生、質檢、交通、鐵路、民航、農業(yè)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yè)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規(guī)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yè)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yè);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guī)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限制性規(guī)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jiān)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f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激作。

  (二)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f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fā)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yè)的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jiān)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huán)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痞置的監(jiān)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huán)境危害性鑒定和環(huán)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huán)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huán)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huán)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huán)境污染事故和生態(tài)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huán)境監(jiān)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jiān)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水路運輸企業(yè)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jiān)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yè)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wèi)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yī)療衛(wèi)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f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y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fā)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fā)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和使用危險化學樸事生產的企業(yè)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實驗室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確保實驗安全有序地進行,根據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關于《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化學危險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過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蝕品等七類。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三條實驗室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實驗室主任統一領導。公司分管領導、保衛(wèi)處分工負責指導督促檢查。

  第四條各級領導的職責:

  1.建立和健全實驗室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對執(zhí)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2.經常向實驗室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術培訓,提高全體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水平。

  3.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或根據公安、勞動、衛(wèi)生、環(huán)保等監(jiān)督機關的通知,有計劃有步驟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fā)生。

  4.一旦由于危險物品處理不當而發(fā)生火災、爆炸、跑料、中毒、傷亡等事故,要及時組織力量撲救處理,并認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時,根據事故性質,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偨Y教訓,防止事故再度發(fā)生。

  第三章化學危險物品的存放與使用

  第五條化學危險物品的保管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負責、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管理制度,熟悉業(yè)務的人員擔任。凡不了解危險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保管員要相對穩(wěn)定,不得任意調換。

  第六條化學危險物品的存放地,應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濕、消除靜電等設施,應注意將化學危險物品分類分項存放,室內的溫度要控制在30C以下,通風良好。

  第七條實驗室負責人是化學危險物品使用安全直接負責人。

  第八條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實驗室,應做到需要多少領多少,使用過剩的化學危險物品及時退還給倉庫,實驗室內不得存放大量的化學危險物品。

  第九條使用化學危險物品過程中的廢氣、廢渣、廢液、粉塵應回收綜合利用。必須排放的,應經過凈化處理,其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環(huán)保部門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劇毒物品銷毀處理必須經公司領導批準,送交市指定單位處理銷毀。

  第十條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堅持登記制度。使用爆炸品、劇毒品必須詳細寫明用途,經實驗室主任審批,農科院院長簽字同意后方能領用,并追蹤使用過程。嚴格實行專用保險柜和雙人、雙鎖、雙保管、雙領用制度。

  第十一條實驗室應配合保衛(wèi)處定期對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部門和個人進行安全檢查和抽查并做好記錄。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以確保安全。

  第四章化學危險物品的申購與報廢

  第十二條申購劇毒、爆炸品,須先填寫“申請批準單”,詳細寫明品種、數量、用途,經實驗室領導審核后送農科院院長審批,同意后由公司辦公室開出介紹信,報公安部門審批,才能采購。

  第十三條實驗、科研、生產剩余或存放過久、失效、變質、報廢后的化學危險物品需要銷毀時,必須事先報實驗室分管領導,經批準后建冊登記,指定監(jiān)銷人進行銷毀。

  第五章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運輸和裝卸

  第十四條裝運時應輕裝輕卸,堆置穩(wěn)妥,防止撞擊、重壓、傾倒和摩擦,發(fā)現包裝容器不牢固,破損或滲漏時,必須重裝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啟運。

  第十五條不得同時運輸性質相抵觸的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但數量少,包裝好的化學試劑除外(500克和500毫升以下)。

  第十六條夏天氣溫在30C以上,從上午10時到下午4時,一律停止裝運氫氣、液氯、乙炔等氣體瓶。

  第十七條不得攜帶化學危險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車輛。

  第十八條提取劇毒品、爆炸品、同位素要二人提貨,并帶有工作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和銷售、儲存保管、出入庫、裝卸、運輸、生產、使用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

  3職責

  3.1生產技術部主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及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理。

  3.2采購部、倉儲部主管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和銷售、儲存保管、出入庫、裝卸、運輸過程的安全工作;

  3.2綜治室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歸口安全管理。

  3.3采購部負責危險化學品購買過程的安全管理;

  3.4銷售部負責建立公司進出廠的危險化學品臺賬和公司級庫房危險化學品儲存保管、出入庫及裝卸過程安全管理;

  3.5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危險化學品儲存保管、出入庫及裝卸、使用及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理過程安全管理。

  3.6各運輸公司負責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的安全管理。

  3.7行政部保安隊負責危險化學品車輛進出廠的管理。

  4術語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性,會對人員、設施、環(huán)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的判定依據為《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90)和《危險化學品名錄20xx版》。

  劇毒化學品:指少數侵入機體,短時間內即能致人、畜死亡或嚴重中毒的物質。劇毒物品動物試驗中,經口服半數致死量LD50≤50 mg/kg的固體、

  液體,經皮膚接觸半數致死量LC≤2mg/l的固體或液體,以及吸入的半數致死濃度符合下述標準液體或氣體:V≥LC和LC≤300 ml/m3劇毒化學品的判定依據為《劇毒物品品名表》(GA58-93)、《劇毒化學品目錄20xx版》。

  5控制程序

  5.1危險化學品的購買

  5.1.1危險化學品的采購人員應經過公司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5.1.2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采購危險化學品;購買危險化學品時應索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不得購買無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5.2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保管

  5.2.1儲存方式和設施的安全要求

  5.2.1.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于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劇毒化學品以及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劇毒化學品倉庫的窗戶應加設鐵護欄,并應安裝機械通風排毒設施。

  5.2.1.2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庫房設置相應的監(jiān)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證安全要求。儲存場地應當設置通風、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tài)。

  5.2.1.3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的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施應定期檢測。

  5.2.1.4禁忌物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5.2.1.5必須采暖的庫房,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m 。不得采用蒸汽采暖或機械采暖。庫存物品應2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垛間距不小于lm,垛與堵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柱間距不小于0.3m,主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

  5.2.1.6儲存有火災、爆炸性質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其電氣設備和照明燈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

  5.2.1.7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要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第4.2.1條的要求;庫房相互之間及庫房與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要符合第4.3.1條和第4.3條的規(guī)定;庫房與鐵路、道路之間的防火間距要符合第4.8.3條的規(guī)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5.2.1.8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易燃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為易于沖洗的非燃燒材料的地面,有防止產生火花要求的庫房地面,需采用不發(fā)火花的地面。

  5.2.1.9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7條規(guī)定,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存儲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存儲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5.2.2倉庫周邊防護距離的要求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周邊環(huán)境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guī)定。

  5.2.3儲存單位人員的安全要求

  5.2.3.1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5.2.3.2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yè)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應設置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任職。

  5.2.3.3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的危險化學品養(yǎng)護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技術養(yǎng)護、管理和監(jiān)測工作。

  5.2.3.4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fā)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貨主或有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處置。

  5.2.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儲存

  a.倉庫應陰涼通風,遠離熱源、火種,防止日光曝曬,嚴禁受熱。庫內照明應采用防爆照明燈。庫房周圍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b.鋼瓶入庫驗收要注意:包裝外形應無明顯外傷,附件齊全,封閉緊密,無漏氣現象,包裝使用期應在試壓規(guī)定期內,逾期不準延期使用,必須重新試壓。

  c.內容物互為禁忌物的鋼瓶應分庫儲存。例如,氫氣鋼瓶與液氯鋼瓶、氫氣鋼瓶與氧氣鋼瓶、液氯鋼瓶與液氨鋼瓶等,均不得同庫混放。易燃氣體不得與其他種類化學危險物品共同儲存,儲存的鋼瓶應直立放置整齊,最好用柜架或柵欄圍護固定,并留有通道。

  5.2.5易燃液體儲存

  a.易燃液體應儲存于陰涼通風庫房,遠離火種、熱源、氧化劑及氧化性酸類。閃點低于23 ℃的易燃液體,其倉庫溫度一般不得超過30 ℃,低沸點的品種須采取降溫式冷藏措施。大量儲存(如、機械油、柴油等)一般可用儲罐存放,機械設施必須防爆,并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儲罐可露天,但氣溫在35℃以上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b.專庫專儲,一般不得與其他危險化學品混放。

  5.2.6遇濕易燃物品儲存

  此類物品嚴禁露天存放。庫房必須干燥,嚴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暢通,暴雨或潮汛期間必須保證不進水。庫房必須遠離火種、熱源、附近不得存放鹽酸、硝酸等散發(fā)酸霧的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得破損,如有破損,應立即采取措施。不得與其他類危險化學品,特別是酸類、氧化劑、含水物質、潮濕性物質混儲混運。亦不得與消防方法相抵觸的物品同庫存放及同車運輸。

  5.2.7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儲存

  氧化劑應儲存于清潔、陰涼、通風、干燥的庫房內,遠離火種、熱源,防止日光曝曬,照明設施要防爆。倉庫不得漏水,并應防止酸霧侵入。嚴禁與酸類、易燃物、有機物、還原劑、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等混合儲存。

  不同品種的氧化劑,應根據其性質及消防方法的不同,選擇適當的庫房分類存放以及分類運輸。如有機過氧化物不得與無機氧化劑共儲混運;亞硝酸鹽類、亞氯酸鹽類,次亞氯酸鹽類均不得與其他氧化劑混儲混運;過氧化物則應專庫存放,專車運輸。倉庫儲存前后及運輸車輛裝卸前后均應徹底清掃、清洗。嚴防混入有機物、易燃物等雜質。

  5.2.8有毒品儲存

  有毒品必須儲存在倉庫內,不得露天存放。應遠離明火、熱源,庫房通風應良好。嚴禁將有毒品與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混儲混運。有毒品一般不得和其他種類的物品(包括非危險品)共同儲運,特別是與酸類及氧化劑應嚴格分開。儲存有毒品,應先檢查包裝容器是否完整、密封,凡包裝破損的不予儲存。劇毒品應嚴格按“五雙”管理制度執(zhí)行(雙人驗收、雙人發(fā)貨、雙人保管、雙把鎖、雙本賬)。應注意根據有毒品的性質采取不同的消防方法。

  5.2.9腐蝕品儲存

  腐蝕品的品種比較復雜,應根據其不同性質,儲存于不同的庫房。儲存容器必須按不同的腐蝕性合理使用。

  5.3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

  5.3.1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嚴格進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登記和安全檢查。

  5.3.2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數量、包裝和危險標志。經核對后方可出入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5.3.3進入危險化學品貯存區(qū)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yè)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5.3.4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5.3.5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5.3.6不得用同一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

  5.3.7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5.4危險化學品的裝卸

  5.4.1裝卸前

  5.4.1.1裝卸應符合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5.4.1.2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崗位培訓,憑專業(yè)崗位操作證書上崗作業(yè)。

  5.4.1.3從事危險貨物裝卸人員對所裝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和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5.4.1.4裝卸作業(yè)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4.1.5進入裝卸作業(yè)區(qū),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5.4.1.6隨車攜帶的遮蓋、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須齊全、有效。

  5.4.1.7車廂必須平整牢固,車廂內不得有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殘留物。

  5.4.2裝卸過程中

  5.4.2.1基本要求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yè)區(qū),應按該區(qū)有關安全規(guī)定駛入作業(yè)區(qū)。車輛?垦b車平臺時,應聽從作業(yè)區(qū)指定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裝車平臺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待卸車輛與裝卸貨物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不準堵塞安全通道。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fā)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的措施。在裝卸過程中,駕駛員負責監(jiān)裝監(jiān)卸,辦理貨物交接簽證手續(xù)時要點收點交。裝車完畢,駕駛員必須對貨物的密封,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及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車廂門或攔板。若原地關不上時,必須有人監(jiān)護,在

  保證安全情況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wěn)。作業(yè)前應詳細核對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量是否與托運單證相符,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標志的完整狀況。車輛、貨物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應拒絕裝車。裝卸操作時應根據貨物包裝的類型、體積、重量、件數的情況,并根據包裝上儲運圖示標志的要求,輕拿輕放,謹慎操作,嚴防跌落、摔碰、禁止撞擊、拖拉、翻滾、投擲。同時,必須做到:

  ①堆碼整齊,靠緊妥貼,易于點數;

 、诙汛a時,桶口、箱蓋朝上,允許橫倒的桶口及袋裝貨物的袋口應朝里;

  ③裝載平衡,高出攔板的最上一層包裝件,堆碼時應從車廂兩面向內錯位騎縫堆碼,超出車廂前攔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裝件高度的二分之一;

 、苎b運高出車廂攔板的貨物,裝車后,必須用繩索捆扎牢固,易滑動的包裝件,須用防散失的網罩覆蓋并用繩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蓋嚴密,須用兩塊苫布覆蓋貨物時,中間縫處須有大于15cm的重疊覆蓋,且車廂前半部分苫布需壓在后半部分苫布上。

 、菅b有通氣孔的包裝件,不準倒置、側置,防止所裝貨物泄漏或進入雜質造成危害。

 、迿C械裝卸作業(yè)時,必須按核定負荷量減載25%,裝卸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防止貨物劇烈晃動、碰撞、跌落。

  5.4.2.3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裝卸車廂內不得沾有油脂污染物及強酸殘留物。裝車時要旋緊瓶帽,注意保護氣瓶閥門,防止撞壞。車下人員須待車上人員將瓶放妥后,才能繼續(xù)往車上裝瓶。在同一車廂不準有二人單獨往車上裝瓶。除允許豎裝的氣瓶(如民用液化石油氣等)外,車上氣瓶不得超過車廂攔板高度。卸車時,要在氣瓶落地點鋪上鉛墊或橡皮墊,必須逐個卸車,嚴禁溜放。裝卸操作時,不要把閥門對準人身,注意防止氣瓶安全帽脫落,氣瓶應豎立轉動,不準脫手滾瓶或傳接,氣瓶豎放時必須穩(wěn)妥。

  5.4.2.4遇濕易燃物品裝卸

  對容易升華,揮發(fā)出易燃、有害或刺激氣體的貨物,裝卸時,應注意現場通風良好,防止中毒和易燃爆炸。裝卸碳化鈣(電石)時,應問清包裝內有無充填保護氣體,如未充填的,在裝卸前應側身輕輕地擰開通氣孔放氣,防止爆炸、沖擊傷人。雨雪天裝卸遇濕易燃物品時,不具備防雨雪的條件,不準進行裝卸作業(yè)。

  5.4.2.5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裝卸

  裝車前,車廂、機械、工具設備及操作場所,不得沾有酸類、煤炭、砂糖、面粉、油脂、磷、硫或其它松軟、粉狀等可燃物質。若貨物外包裝為金屬容器,裝車時應單層擺放,需多層裝載時,應采用合適的襯墊。對添加穩(wěn)定劑和需控制溫度的烈性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劑,作業(yè)時應認真檢查包裝,密切注意包裝有無滲漏及變形(如鼓桶)情況,發(fā)現異常應拒絕裝運。裝卸時發(fā)生發(fā)生包裝破損,撒漏物不得裝入原包裝內,必須另行處理。操作時,不得踩踏、輾壓散漏物。

  5.4.2.6有毒品裝卸

  對剛開啟的庫門、集裝箱、封閉式車廂要先通風,裝卸時應站立上風處。必須時戴好防毒面具、護目鏡。裝卸時要防止包裝破漏,沾染人體或污染其它貨物。工作服沾染易經皮膚吸收的有毒品應及時更換。不得在有毒品包裝件上坐臥休息。作業(yè)人員皮膚破傷者不能裝卸毒害品。工間或工后,手、臉未經清洗干凈,不得飲水、吸煙、進食。對刺激性較強和散發(fā)異臭的毒害品,裝卸人員應采取輪換作業(yè)。在夏季高溫期,盡量安排在早晚氣溫較低時作業(yè)。忌水的毒害品(如磷化鋁、磷化鋅等),應防止受潮。有毒品嚴禁與食用、藥用及生活用品等同車拼裝。裝運后的車輛及工具要嚴格清洗消毒,未經安全管理人員檢驗批準,不得裝運食用、藥用及生活等用品;

  5.4.2.7腐蝕品裝卸要求

  裝運腐蝕物品的車廂和裝卸工具不得沾有氧化劑、易燃物品。對易碎容器的包裝件,嚴防木質包裝件底脫落,裝卸時不得肩扛、背負。沒有封蓋的包裝,不準堆碼。

  5.4.2.8罐(槽)車裝卸

  5.4.2.8.1 罐(槽)車散裝液體裝卸

  5.4.2.9.1.1 裝卸前應對罐(槽)進行檢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罐(槽)體無滲漏現象;

  罐(槽)內應無與待裝貨物相抵觸的殘留物;

  閥門必須關緊;

  罐(槽)體與車身必須緊固,罐(槽)蓋必須嚴密;

  卸料導管必須良好;

  裝運易燃易爆的貨物,導除靜電裝置必須良好;

  罐(槽)改裝其它液體,必須經過清洗和安全環(huán)保處理,經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污水應于指定地點排放。

  5.4.2.8.1.2裝卸時操作人員應站在上風處,密切注視進料情況,防止貨物溢出。

  5.4.2.8.1.3認真核對貨物品名后,按車輛核定噸位裝載,并留有規(guī)定的膨脹余位。裝貨后關緊罐(槽)進出口蓋,嚴禁超載。

  5.4.2.8.1.4卸貨時,貯罐(槽)所標貨名應與所卸貨物相符,卸料導管應支撐固定,緊固卸料導管與閥門的聯接處,閥門要逐漸開啟

  5.4.2.8.1.5裝卸貨物時操作人員不得擅離操作崗位。卸貨時罐(槽)內貨物必須卸凈,然后關緊閥門,收好卸料導管和支撐架。

  5.4.2.8.2罐(槽)車液化氣體裝卸

  5.4.2.8.2.1灌裝前,必須對罐(槽)閥門和附件(安全閥、壓力計、液位計、溫度計)以及冷卻、噴淋裝置的靈敏度、可靠性進行檢查,并確認罐(槽)體內有規(guī)定的余壓,如無余壓者經化驗含氧不超過2%時方可充灌。

  5.4.2.9.2.2 車輛進入貯罐區(qū)前,須停車提起導除靜電裝置,進入充灌車位時再按好導除靜電裝置。

  5.4.2.8.2.3 嚴格控制灌裝規(guī)定定量,做好灌裝量復核、記錄,嚴禁超量、超溫、超壓,其裝卸作業(yè)順序如下:

  到指定地點開啟排放閥,打開30%~50%左右,放掉殘留氣體保持罐(槽)內壓力低于罐(槽)車壓力1~1.5kPa;

  開球部的快換接頭蓋,并關閉排放閥;

  接通罐(槽)車與裝卸液料管線之間的裝卸軟管;

  慢慢開啟罐(槽)車的緊急切斷閥;

  觀察各零部件和儀表壓力、溫度、液位指示均正常,再慢慢地按順時針方向開啟氣相閥和液相閥,并注意壓力表、溫度計、液位計數據變化情況;

  要認真檢查設施運轉是否正常,并按時加潤滑油,發(fā)現異常應立即停泵;

  裝卸作業(yè)完畢,先關閉球閥,再關閉緊急切斷閥;

  打開排氣閥,排出殘留氣體,拆下裝卸軟管,蓋上接頭蓋,關閉排空閥。

  5.4.2.8.2.4 發(fā)生下列異常情況時,一律不準灌裝,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可值,采取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

  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輸的;

  雷擊、暴風雨天氣或附近發(fā)生火災。

  5.4.2.8.2.5 禁止采用蒸汽直接灌入罐(槽)體內升壓或直接加熱罐(槽)體的方法卸余液。卸液后,罐(槽)內必須有規(guī)定的余壓。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5.4.2.8.2.6 運輸途中應嚴密注視車內壓力表的工作情況,發(fā)現異常,應立即停車檢查,排除故障后,繼續(xù)運行。

  5.5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5.5.1.資質認定

  5.5.1.1公路運輸企業(yè)的資格審查,主要依據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主要內容如下。

  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

  具有10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guī)模,5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yè)技術管理人員。

  具有較為完善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崗位責任制、車輛設施保養(yǎng)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guī)章制度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yè)和業(yè)務管理人員,應具有經當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并頒發(fā)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具應符合交通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規(guī)定的條件,并具有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頒發(fā)的符合一級車輛標準的合格證。

  5.5.1.2.申請與審批程序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交通運政管理機關審驗;

  根據審驗結果,由交通運政管理機關核發(f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

  非營業(yè)性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事先向當地交通運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由交通運政管理機關核準,發(fā)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yè)運輸證》。

  對于從事一次性道路危險貨物的運輸,須報經縣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核準,發(fā)給《道路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yè)。

  水上運輸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除外)單位運營資格,由國務院交通部門按規(guī)定辦理。

  5.5.1.3.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條件

  有主管單位的證明、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

  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有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駕駛員和押運員。

  5.5.1.4.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從業(yè)人員的要求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掌握有關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了解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fā)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經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yè)。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yè)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5.5.2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要求

  5.5.2.1托運要求

  通過公路、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員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yè)承運。

  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wěn)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wěn)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5.5.2.2托運人申報《資質證書》應具備的條件

  辦理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托運人,應是國家有關部門審批認定的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的危險貨物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

  危險貨物生產單位應出具國務院質檢部門頒發(fā)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劇毒品和其他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出具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部門頒發(fā)的經營許可證,以及同級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

  托運人應有相應數量的技術管理人員和相對固定的鐵路運輸經辦人員,應熟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業(yè)務和規(guī)定要求,并通過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知識考核認證。經辦人必須執(zhí)有危險貨物運輸業(yè)務培訓合格證書。

  5.5.2.3運輸工具的要求

  車輛運輸。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車專用,并有明顯標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和設施的規(guī)定。裝運集裝箱,大型氣瓶,可移動槽罐等車輛,必須設置有效的緊固裝置;三輪機動車、全掛汽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和摩托車不得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品、有機過氧化品、一級易燃品;自卸汽車除二級固體危險貨物外,不得裝運其他危險貨物;x品不能裝在鐵幫、鐵底車、船內運輸;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船舶應有防火安全措施。

  槽罐及其他容器。運輸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施;用于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由專業(yè)生產企業(yè)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guī)定的專業(yè)生產企業(yè)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密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fā)生任何滲(灑)漏;裝運危險貨物的槽罐應適合所裝貨物的性能,具有足夠的強度,并應根據不同貨物的需要配備泄壓閥、防爆板、遮陽物、壓力表、液位計、導除靜電及相應的安全裝置;槽罐外部的附件應有可靠的防護設施,必須保證所裝貨物不發(fā)生“跑、冒、滴、漏”,并在閥門口裝置積漏器。

  5.5.2.4行車路線

  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jiān)督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qū)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qū)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qū)域,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規(guī)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5.6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

  5.6.1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危險學品從業(yè)人員應接受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的培訓并合格,取證后方可上崗。

  5.6.2危險化學品生產設施的建設項目應符合“三同時”的要求,即主體工程與相應的安全衛(wèi)生設施、環(huán)保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符合安全標準化要求:企業(yè)應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驗收和驗收六個階段,按照國家規(guī)定進行管理。

  5.6.3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應嚴格按照公司工藝操作規(guī)程、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生產設施的管理、裝置的開停車、檢維修應嚴格按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規(guī)程進行管理和操作。

  5.7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

  5.7.1貯存、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其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及環(huán)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經當地縣以上環(huán)保局和其它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7.2綜治室負責把公司產生危險廢棄物的產生量、貯存、流向、處置等有關資料上報當地縣級以上環(huán)保局。

  5.7.3各部門、車間的危險廢棄物,必須指定專人收集,送往公司危險廢棄物處理部門統一處置,不得隨意拋棄。

  5.7.4禁止在危險化學品貯存區(qū)域內堆積可燃危險廢棄物。

  5.7.5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必須按照危險廢棄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5.7.6運輸危險廢棄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huán)境的措施。

  5.7.7對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包裝物、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必須設置危險廢棄物識別標志。

  5.7.8危險廢棄物的包裝應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huán)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凡金屬容器、設備管道含有危險物質,必須按本制度進行檢修清洗、置換處理,經收繳單位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上交。

  5.7.9劇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裝物必須嚴加管理,使用部門應登記造冊,指定專人交物資回收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

  5.7.10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及其它物品轉作它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及消毒處理,方可使用。

  5.7.11轉移危險廢棄物,由綜治室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填寫、辦理危險廢棄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棄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環(huán)保局報告。

  5.7.12綜治室負責制訂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時發(fā)生意外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

  5.7.13因發(fā)生事故,造成危險廢棄物嚴重污染環(huán)境時,綜治室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對環(huán)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總經理和當地環(huán)保局以及其它有關部門報告。

  5.7.14一旦出現問題,執(zhí)行《應急準備及響應控制程序》。

  6相關/支持文件

  6.1 《劇毒化學品目錄20xx版》

  6.2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J16

  6.3 《危險化學品名錄20xx版》

  6.4《劇毒物品品名表》 GA58-93

  6.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20xx]第344號令

  6.6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12268-90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4

  加油站屬于經營儲存汽油、柴油等易燃液體的易燃易爆場所。為了確保加油站的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1、有關消防要求管理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符合GB50016-20xx中4.2的要求。

  站內的汽油、柴油等基本屬于罐裝(散裝)露天埋地設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級要求略。主要應注意與周邊環(huán)境的安全間距及相互影響等客觀因素。注意易燃易爆容器的檢查檢修,防止易燃易爆場所的易燃液體的泄漏、爆炸極限的形成等。油品的的管理如接卸、量油、加油等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避免因為違反操作規(guī)程而造成人為的火災爆炸事故。

  2 、庫房內部管理

  桶裝汽油、煤油、柴油以及機油等等低、中、高閃點液體以及可燃液體等應儲存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內。儲藏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庫房,應冬暖夏涼、干燥、易于通風、密封和避光。

  根據各類商品的不同性質、庫房條件、滅火方法等進行嚴格的分區(qū)分類,分庫存放。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電源,無產生火花的`條件。 除按規(guī)定分類貯存外,還應專庫儲藏。

  3 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件管理

  庫房周圍應無雜草和易燃物。 庫房內經常打掃,地面無漏撒商品,保持地面與貨垛清潔衛(wèi)生。

  4 溫濕度條件管理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一般溫度控制在25℃以下;相對濕度一般控制在 ≤75%。庫房內設溫濕度表(重點庫可設自記溫濕度計),按規(guī)定時間觀測和記錄。

  根據商品的不同性質,采取密封、通風和庫內吸潮相結合的溫濕度管理辦法,嚴格控制并保持庫房內的溫濕度。

  5入庫驗收管理

  入庫商品必須符合產品標準,并附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檢驗合格證。進口產品還應有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以及其他說明;保管方應驗收商品的生產工廠、生產日期(批號)、內外標志、容器、內外包裝、襯墊等,驗后作出驗收記錄;驗收應在庫房外安全地點或驗收室進行;每種商品拆箱驗收2~5箱(免檢商品除外),發(fā)現問題,擴大驗收比例。驗后將商品包裝復原,并做標記;驗收商品質量(感官);凡外標志不全,包裝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得簽收入庫或暫存觀察室。如包裝破漏需整好后再行入庫。驗收完畢,合格的做好入庫單及驗收記錄,并轉存貨方。

  6安全檢查和質量檢查管理

  每天對庫房內外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貨垛牢固程度和異,F象等;根據商品性質,定期進行以感官為主的在庫質量檢查,每種商品抽查1~2件,主要檢查商品自身變化,商品容器、封口、包裝和襯墊等在儲藏期間的變化。

  7 安全操作

  作業(yè)人員應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各項操作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yè)現場應遠離熱源與火源‘操作易燃液體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釘鞋。大桶不得直接在水泥地面滾動。出入庫汽車要戴好防護罩,排氣管不得直接對準庫房門;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庫房內不準分、改裝,開箱、開桶、驗收和質量檢查等需在庫房外進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它物資倉庫的安全管理,確保加油站職工的安全健康和倉庫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加油站的倉庫管理。

  第三條職責

  (一)站長是倉庫的安全管理責任人。具體負責本單位倉庫的安全、維護、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國家相關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編制倉庫人員的安全職責,安全管理制度、標準、作業(yè)規(guī)程,做好倉儲和物資進出登記工作,并建立臺帳;

  (二)站長負責加油站倉庫的安全、物資管理檢查工作;

  (三)站長負責倉庫區(qū)的安全保衛(wèi)檢查管理工作。

  第四條倉庫基本要求

  (一)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栓、事故水池、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化學品倉庫應配備防護器材;

  (二)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值班巡回檢查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三)在倉庫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五條倉庫安全規(guī)定

  (一)必須嚴格執(zhí)行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guī)格、質量、數量。無產地、名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危險化學品必須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和設立安全警示牌;

  (三)物品的發(fā)放,應嚴格履行手續(xù),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fā)放,應嚴格控制,應經常檢查核準。庫存物資要建立明細臺帳,日清日結;

  (四)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zhí)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guī)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六)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yè),如因特殊需要,應由站長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yè)結束后,要徹底清除殘余火種;

  (七)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八)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破裂、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住人。每日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6

  一、目的

  本標準規(guī)定了危險化學品采購、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報廢處理等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二、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報廢處理過程的安全管理。

  三、術語和定義

  危險化學品是指國家20xx版《危險化學品目錄》所規(guī)定的化學品。

  四、程序

  1、危險化學品及原料的采購,應指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一般性質及其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承擔采購。憑許可證件按公安部門有關規(guī)定統一辦理。

  2、使用車間和部門每月月底前將下月所需物質名稱、數量、規(guī)格上報生產部,生產部根據庫存情況,報采購部進行采購。

  3、物質采購進廠后倉庫人員根據物資進廠清檢單,并要求中心化驗員化驗,經化驗分析合格后方可入庫。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1、危險化學品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guī),辦理相關的運輸手續(xù),運輸單位應指派專人押運,運輸人和押運人必須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以及異常情況下的.危急處理方法。

  2、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簽標志不明顯的危險化學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不得裝運。

  3、危險化學品裝卸、運輸人員在裝卸、運輸時應按要求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拋擲及傾倒。對裝卸及搬運的員工應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且要有一定業(yè)務知識的固定人員來擔任。

  4、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等工具應徹底清掃干凈后,才能繼續(xù)裝運其它劇毒化學品,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得同時裝運。

  5、禁止用翻斗車、電瓶車運輸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汽車和容易產生火花的各種車輛進入生產區(qū)域時,排氣管應帶上阻火器。

  危險化學品的存放

  1、危險化學品必須及時入庫,不得露天堆放。

  2、危險化學品應貯存在制定地點,不得與其它物質混合存放,庫房要求干燥、無積水、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3、庫內嚴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煙、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頭、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進入。

  4、倉庫管理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經過專門訓練、熟知劇毒化學品物化性質及安全管理常識的人員擔任。

  5、危險化學品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到“四無一!焙蛧栏褡袷亍拔咫p”制度(“四無一!奔盁o被盜、無丟失、無違章、無事故、保安全;“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賬本)。堅持規(guī)范化管理,嚴禁混存、混運。

  6、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出入庫發(fā)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門按要求加強檢查,嚴格執(zhí)行。

  7、根據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在庫房內要有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志,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

  8、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后,應該進行安全消防檢查,切斷電源。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1、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和操作人員,必須配有專用防護用品、操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否則不得離開作業(yè)場所。

  2、嚴禁用手直接接觸危險化學品,并不得在危險化學場所飲食。

  3、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解毒藥品,以備應急之用。

  4、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作業(yè)。

  5、桶裝或罐裝有毒或揮發(fā)性毒品時,必須裝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fā)或濺出傷人,并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環(huán)部聯系協同解決。

  6、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huán)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采取安全措施。

  7、在設備發(fā)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8、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確保干凈,兩者相遇會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后混用,危險化學品一旦散落在地面上應立即處理回收。

  9、危險化學品使用后廢渣、廢氣等,由使用單位負責處理,要嚴格執(zhí)行環(huán)保規(guī)定,不得私自亂倒,污染環(huán)境。自行處理不了的,應及時報告,通過安環(huán)部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1、危險化學品用后的包裝桶、塑料桶、塑料袋,必須嚴格管理,有能力、資質處理則自行消毒處理,并有專人負責處理,沒有處理能力的,則要交與生產或銷售廠家回收處理。

  2、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處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7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huán)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3職責

  安全環(huán)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jiān)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技術中心、質監(jiān)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huán)境因素識別,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huán)境的污染。4工作程序

  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86)中規(guī)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fā)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關規(guī)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管理。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qū)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范圍。

  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jiān)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guī)定,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后,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fā)生。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huán)保的有關規(guī)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銷毀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環(huán)?啤⒐景踩a監(jiān)察處等部門審批。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

  GB190的.規(guī)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并做到賬、貨、卡相符。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qū)、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guī)定分類儲存。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墻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于,垛與墻、柱的間距不小。主要通道的寬度不于小。

  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庫區(qū)的安全、消防、衛(wèi)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溫度調節(jié)、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進入庫區(qū)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fā)生的火花、靜電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qū)。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查中發(fā)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huán)?坪拖嚓P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解決。

  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qū)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采取雙人收發(fā)、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五雙制”。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zhí)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貨人不得托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安全環(huán)保科備案。

  安全環(huán)?聘鶕kU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鑒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本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環(huán)?曝撠煴O(jiān)督指導。

  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危險廢物”標示,并注明危險廢物的特性,危害性。

  危險化學品的監(jiān)督檢查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并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安全環(huán)?茖ξkU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做好檢查的記錄。

  對各類檢查發(fā)現的問題,具體執(zhí)行《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huán)境保護、衛(wèi)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安全知識、專業(yè)技術、職業(yè)衛(wèi)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yè)生產企業(yè)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fā)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jiān)督檢查;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fā)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fā)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jiān)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jiān)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fā)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jiān)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jiān)督檢查。

  (四)環(huán)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jiān)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tài)破壞事件,負責有毒的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jiān)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jiān)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jiān)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jiān)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jiān)督檢查。

  (六)衛(wèi)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y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f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并監(jiān)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yè)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fā)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fā)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guī)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guī)劃適當區(qū)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fā)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qū)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

  (一)居民區(qū)、商業(yè)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qū)域;

  (二)學校、醫(y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qū);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guī)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yè)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畜牧區(qū)、漁業(yè)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qū)和自然保護區(qū);

  (七)軍事禁區(qū)、軍事管理區(qū);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qū)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由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jiān)督其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fā)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huán)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發(fā)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yè)場所設置相應的監(jiān)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fā)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tài)。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fā)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guī)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yè)生產企業(yè)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yè)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fā)、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yè)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huán)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huán)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yè)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yè)務人員經過專業(yè)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f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f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huán)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yè)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yè)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fā)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生產、科研、醫(y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經營企業(yè)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專業(yè)生產企業(yè)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guī)定的專業(yè)生產企業(yè)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yè)。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yè)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fā)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yè)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fā)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guī)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yè)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jiān)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guī)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wěn)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wěn)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fā)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jiān)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qū)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qū)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qū)域,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fā)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

  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huán)境保護、公安、質檢、衛(wèi)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huán)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huán)境保護、公安、衛(wèi)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qū)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jiān)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qū)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jiān)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huán)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信息,由環(huán)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fā)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發(fā)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fā)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yè)場所設置相應的監(jiān)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guī)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guī)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yè)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發(fā)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fā)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tài)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guī)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fā)、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fā)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fā)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在轉產、停產、停業(yè)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yè)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guī)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xù),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wěn)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jiān)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qū)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qū)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fā)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huán)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國有公司、企業(yè)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jiān)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zhèn)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并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并公布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條例規(guī)定的國家標準和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國務院質檢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別依照國家標準化法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本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fā)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9

  1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1.1;穬Υ姹仨毥浌膊块T批準,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倉庫。

  1.2;仿短於逊,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3危化品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yè)知識的,且熟悉各存儲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緊急處理辦法的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1.4應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qū)、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凡坏门c禁忌物料混存,儲存的;窇忻黠@的標志,同一區(qū)域儲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窌r,按最高等級危化品的性能標志。

  1.5危化品儲存的建筑物、區(qū)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2危險化學品儲存的要求

  2.1;穫}庫不得有地下室,其防火等級、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還應考慮對周圍環(huán)境和居民的影響,設置警示標志,規(guī)定警戒區(qū),無管人員嚴禁入內。

  2.2倉庫內的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符合安全要求,存儲易燃易爆;返慕ㄖ仨毎惭b避雷針設備。

  2.3;穾毂仨毎惭b通風設備,通排風系統應有消除靜電的接地裝置,不得使用蒸汽和機械采暖。

  2.4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及時調整。

  2.5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

  2.6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得接近酸類物質。

  2.7腐蝕類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共存。

  2.8;吩趦Υ嫫趦,應定期檢查,發(fā)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等應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3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

  3.1;啡霂烨皯春贤M行檢查驗收,登記核對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當商品性質未弄清不得入庫。

  3.2;返念I取,應經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經手人簽名后方可出庫,生產剩余料應及時退庫。嚴禁存放作業(yè)區(qū)。

  3.3進入;穬Υ鎱^(qū)域的人員、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裝卸搬運;窌r應按規(guī)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3.4裝卸對人體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3.5不得用同一車輛裝運互為禁忌的物料。

  3.6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4.1使用;返淖鳂I(yè)人員,應根據其危險特性,穿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作業(yè)場所注意通風排毒。

  4.2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禁止違章作業(yè)。

  4.3使用;穮^(qū)域應與一般作業(yè)區(qū)域相對隔離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工作完畢,未使用完的危險物料應及時清點退庫。

  5廢棄物處理

  5.1禁止在危化品儲存、使用區(qū)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

  5.2泄漏或滲漏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qū)域。

  5.3按危化品特性,用化學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huán)境。

  6消防措施

  6.1應根據危化品特性和倉庫、作業(yè)場所條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器具。

  6.2倉庫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存放化學品種類、特性、事故處理程序、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所存放物品的撲救辦法。

  6.3儲存、使用;穮^(qū)域進行動火作業(yè),應嚴格執(zhí)行動火作業(yè)制度。

  6.4儲存、使用;返慕ㄖ䞍葢鶕䲢l件安裝自動監(jiān)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0

  一、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

  1、購銷人員必須具備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guī)定的相應崗位的資格,負責危險化學品采購、銷售、運輸和倉貯的整個購、銷管理職責,履行崗位安全責任和義務。

  2、采購員、銷售員負責本企業(yè)的危險化學品采購、供應,運輸、存儲及產品的銷售和售后服務,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企業(yè)經國家安全部門批準的經營危險化學品類別、品種,不得購銷經營范圍以外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和淘汰的危險化學品。

  3、采購人員必須審查擬供貨的企業(yè)是否經國家相關安全部門批準的具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不得從無證企業(yè)或個人采購危險化學品。

  4、銷售人員必須審查買方具有經國家相關安全部門批準的具有相應等級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后方可供應。

  5、購銷人員必須委托經國家相關安全部門批準的具有運輸資質的企業(yè)運輸,其駕駛員、船員、押運人,裝卸人員均經安全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具有相應資質證書。其運輸工具車輛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定點專業(yè)生產企業(yè)生產。并經定期檢測、檢驗合格。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禁止運行區(qū)域。不得委托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業(yè)或個人承運。

  6、購銷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設施和場公司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消防要求,要求倉貯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資質。

  7、采購人員對其采購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標簽,銷售人員對其銷售的`產品必須向用戶提供產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如未向用戶提供上述說明書,用戶在使用中誤用或發(fā)生人身或安全事故,銷售人員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8、購銷人員必須對其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建立購銷臺賬,做到購銷品種、質量、數量、金額無誤,賬物相符。產品的包裝完好、危險化學品標簽標記,安全技術說明書完整無缺。對購、銷、運輸和倉貯過程中發(fā)生的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及時向公司及相關部門報告、查處不得隱瞞。否則追究其責任。

  二、危險化學品經營環(huán)節(jié)交接責任管理制度

  1、從業(yè)人員必須具備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guī)定的相應崗位的資格,負責執(zhí)行崗位職責,履行崗位安全責任和義務。

  2、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采購、保管、運輸及銷售等人員在相關工作交接方面應嚴格遵守采購合同管理。經公司領導批準的由采購人員與供貨單位簽訂的采購(或銷售)合同(內容含供貨單位、品名、質量、數量、用途、包裝要求、價格、運輸方式及到站等)至付款后,合同副本交倉庫管理人員、提貨單交承運單位提貨,貨到由倉貯管理人員根據合同驗收。

  3、根據合同副本驗收由運輸單位送來貨物無誤后,簽收回單并開具入庫單,交采購員辦理報銷手續(xù)。記錄入庫臺帳。

  4、危險化學品采購人員在與供貨單位簽訂供貨合同時,應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并交倉貯管理人員一份。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復印件由銷售人員在銷售危險化學品時送交用戶。

  5、采購(銷售)人員與具有危險化學品資質的運輸企業(yè)簽訂運輸委托協議時,要求承運方出示相關的資質證明書、駕駛員、押運員的資質證書。

  6、采購人員、銷售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及運輸單位,均應妥善保存危險化學品的供貨合同、運輸協議,產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和發(fā)票、收據等相關資料。

  7、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對劇毒危險化學品還應做到雙人收發(fā),雙人保管制度。對運輸和出入庫及倉庫保存期間發(fā)生的包裝破損、丟失、被盜及交通事故等情況應報區(qū)安監(jiān)局及當地派出所備案。采購、銷售、倉庫管理人員、運輸人員均應及時處理事故,不得拖延、推諉。

  三、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1、為了及時發(fā)現事故隱患,消除麻痹大意意識和不安全因素,防患于未然,特制定以下制度。

  2、由安全員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實施安全檢查。

  3、安全檢查的方式有日常、定期、季節(jié)性、專業(yè)檢查。全公司檢查每季度一次;配合區(qū)安監(jiān)局、消防部門進行專業(yè)檢查。

  4、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是:主管責任人和員工的安全意識、管理制度的落實、現場環(huán)境、安全隱患的整改、安全設施事故預防及應急準備。

  5、每次檢查必須要有記錄。并作為經營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的必備資料。安全檢查記錄要存檔五年。

  6、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能整改的必須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要有規(guī)定時間和防范措施。對安全違規(guī)責任人應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予以處罰。每次檢查的結果要及時上報主管領導。

  四、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為加強全員安全意識,使員工了解和掌握本公司公司經營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運輸、養(yǎng)護知識,提高員工安全管理素質,特制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從法人代表到普通員工必須實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3、法人代表、安全員,應取得合格證書后,才能進行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

  4、安全員負責對一般員工、新進員工、外來人員、臨時工實施安全教育培訓。采取集中培訓和日常班前班后教育兩種方式進行。內容是:法律常識、安全基本技能、危險化學品常識、崗位安全責任制、事故教訓等。

  5、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登記記錄、建檔。

  五、安全獎懲制度

  1、安全獎懲是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引入激勵機制,是加強和強化安全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措施。為此,實施安全獎懲制度。

  2、安全員根據日常安全檢查、抽查、培訓考核、安全實績等提請公司進行獎懲。

  3、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對作出如下工作成績者,應給予獎勵:

  1)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了重大事故的發(fā)生;

  2)提出合理化建議,直接消除安全隱患或對加強安全管理工作有重大作用;

  4、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如下行為者,應給予處罰:

  1)違章操作(作業(yè)),直接引發(fā)事故的發(fā)生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2)違規(guī)違章作業(yè),屢教不改者;

  3)對在平時安全檢查、抽查,日常安全培訓考試、考核中成績不合格的人;

  4)處罰可采用批評、警告、經濟處罰、辭退等;

  5、安全管理具體考核標準由公司制定。

  六、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1、為加強消防(防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災事故發(fā)生,特制定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2、本公司對經營場所設施的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負有全部責任。

  3、經理是消防(防火)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安全員對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4、在安全員領導下具體建章立制開展消防工作。

  1)建立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臺帳檔案。其主要內容有:防火管理組織機構、火災隱患記錄、事故記錄、消防器材保養(yǎng)和使用記錄等。

  2)實行消防(防火)檢查制度。安全員必須每周檢查一次。當班管理人員每天班前、班后進行檢查。檢查必須要有記錄并存檔。

  3)發(fā)生火災時,不管燃燒物的本身特性如何,都有可能火場中的試劑瓶爆炸或者有毒物質大量排出。因此,應可能迅速正確地斷定火情,以保全人命為第一,采取應急措施。等消防器材。要清除四周障礙雜物,確保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5、消防器材維護保養(yǎng)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落實的原則。即由公司安全員統一管理,建立檔案,更新更換。

  七、安全檢查、值班制度

  1、由經理負責組織各有關人員進行。

  2、安全員必須堅持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并有記錄。

  3、安全檢查由負責人負責組織,對貨物經營、存儲、交接、運輸、裝卸全過程、人員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等實施檢查和監(jiān)督。

  4、節(jié)假日實行值班制度,加強防范,做好安全措施的管理實施。

  5、檢查內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規(guī)程、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危險品的運輸、使用貯存的安全狀況,消防器材的管理、使用,是否存在事故的隱患、貨物交接、運輸全過程安全等。

  八、采購和銷售管理制度及操作規(guī)程

  1、裝卸、運輸、保管、使用危險化學品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具有操作危險物品的安全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

  2、作業(yè)人員應佩帶手套和相應的勞動防護服。

  3、作業(yè)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yè)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4、各項操作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yè)現場應遠離熱源和火源。

  5、桶裝各種危險化學品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不準拆零銷售。

  6、操作前檢查各種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是否完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絕裝卸。

  7、操作時,應輕搬輕放,嚴禁背負肩扛,防止磨擦振動和撞擊。

  8、在操作時,應在操作地點針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準備相應的急救藥品和制定急救預案。

  9、要向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并做好物資采購的登記制度。

  10、采購人員在采購危險化學品時,首先要檢查危險化學品、裝卸、運輸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準采購。

  11、危險化學品在裝車過程中必須認真檢查是否有泄漏現象,確保運輸安全,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符合危險品運輸要求,證件齊全。

  12、經理每月要組織采購、銷售人員進行危險化學品性質、采購運輸、事故預防、銷售等方面的安全知識學習,提高事故預防能力。

  13、銷售員要做好危險化學品銷售的登記工作,以便于檢查。

  14、銷售人員在銷售危險化學品時要向客戶提供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運輸等方面的安全注意事項。

  15、采購和銷售人員應督促供應方、委托運輸方和客戶,在裝卸、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時必須穿戴規(guī)范勞保用品,防止發(fā)生事故。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1

  一、為保證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防止其對人身和環(huán)境造成危害,促保企業(yè)不斷發(fā)展,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標準規(guī)定,結合本廠生產、儲存,使用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二、加強;钒踩芾砉ぷ,使全廠干部員工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三、各車間、科室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貫徹落實;返陌踩芾碇贫,搞好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發(fā)生。

  四、為了防止突發(fā)性化學事故發(fā)生,并能在事故發(fā)生后迅速有效控制處理。

  五、本制度適用于金鴻飼料有限公司各車間、科室、班組。

  第一條危險化學品進出庫管理

  1、危險化學藥品進出庫必須由計劃使用單位專職人員和保管共同進行檢查,驗收并認真登記,驗收包括:數量、包裝、危險標志。

  2、驗收合格后進入庫內,應嚴格按照“五雙”管理執(zhí)行。

  3、當硫酸、磷酸、鹽酸、液堿進入庫區(qū)時,保管員應現場指揮,嚴禁運酸駕駛員及其他非工作人員單獨卸酸。

  4、保管員或駕駛員放酸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戴好耐酸手套,嚴禁赤手放酸等違章作業(yè)行為。

  5、放酸現場應配置合適的防護用品,如石灰、清水、水池等。

  6、酸庫液位需留一定的空間,不準裝滿庫。

  7、搬運、裝卸氧、乙炔瓶時要輕裝、輕卸,防止摩擦和撞擊。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的貯存管理

  1、危化品的貯存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2、貯存的;窇忻黠@的標志,同一區(qū)域貯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窌r,應按最高等級;锲返男阅軜酥。

  3、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a、隔離貯存

  b、隔開貯存

  c、分離貯存

  4、貯存場所的要求:

  ①、貯存場所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報警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貯存場所通風設備和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等安全防護設施。第三條檢驗化學危險藥品的貯存

  1、化驗室只適宜存放少量期內需用的化學藥品(一個月),貯放時需按其化學性質分類進行,嚴禁混堆存放,以免發(fā)生危險。

  2、易燃、易爆藥品應與熱源隔絕,嚴禁在化驗室存放,大于20L的瓶裝易燃液體,易燃、易爆藥品不得放于冰箱內。

  3、相互混合或接觸后可能產生激烈反應,燃燒、爆炸放出有毒氣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藥品不得混放,如酸或堿,強氧化劑與強還原劑。

  4、腐蝕性試劑應直放于塑料或搪瓷的盤或捅中,以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2

  為了加強我校危險化學品的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障學校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化學品,是指《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名錄》下的所有藥品,以下簡稱危險品。

  二、危險化學品的'存放與保管

  (一)危險品必須存放在防盜防火的藥品室中,并用通風防盜阻燃防爆雙人雙鎖的專用櫥存放。 (二)危險品存放柜僅儲藏危險品,不得存放其他藥品,儀器。

  三、危險品的領用與使用

  (一)危險品領用必須填寫《危險品領用單》,憑單領用藥品,并于領用時如實點清危險品的品種與數目,并填寫《危險化學品使用登記表》。

  (二)危險品使用時必須在化學準備室分裝或稀釋,隨即放回原處。

  (三)藥品管理員必須嚴格按領用單上用量發(fā)放,實驗完畢后,多余藥品必須如數歸還。 (四)劇毒化學品的儲存、使用人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錯發(fā)誤用。發(fā)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錯發(fā)誤用時,必須立即向學校報告。

  (五)相關危險品的容器、器皿廢液必須妥善處理,嚴禁亂扔亂放。

  四、危險品的申購與報廢

  (一)危險品的采購由學;瘜W老師和實驗室工作人員根據教學大綱和教材要求,參照《上海市中學儀器配備目錄》提出申購計劃。

  (二)應嚴格控制易分解,易變質,毒害藥品的一次采購量。

  (三)申購計劃應由備課組長申請,實驗室工作人員申購,報請教導處批準。

  (四)藥品采購一般由學校將計劃報教育局統一采購,特殊情況由學校有關專業(yè)人員向正規(guī)經銷商采購。

  (五)銷毀處理存放過久失效變質的危險品,必須填寫《實驗室危險品報廢申請表》,經總務處上報環(huán)境保護部門同意后,統一銷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3

  一、化學實驗是危險性較的實驗,必須強化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和檢查,加強安全教育。指導教師在學生實驗前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防范于未然。

  二、要求有關人員嚴格遵守化學實驗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化學物品的保管使用規(guī)則。

  三、學生進入實驗室,必須在教師或實驗技術人員的指導下按操作規(guī)程進行實驗,使用有毒物質、有毒氣體及做危險性的實驗,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否則不得進行實驗。

  四、實驗需用劇毒物品時,必須經實驗室負責人同意,主管領導批準,認真辦理領用登記手續(xù),領用人對劇毒物品的安全負責。領用的劇毒物品要及時使用、嚴禁亂丟亂放;實驗后,剩余暫時不用的要及時送交庫房存放。

  五、實驗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應隨用隨領,不得在現場存放。

  六、化學實驗室有易燃易爆、蒸氣和可燃氣體散逸,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禁止使用沒有絕緣、隔熱底墊的電熱儀器設備。

  七、禁止在存有物品與易燃物品的工作位置上使用明火及無遮蔽的燈具。

  八、往容器灌裝較數量的易燃、可燃液體時(醇、酸等電解質除外),要有防靜電措施。

  九、日光照射的房間必須備有窗簾,在日光照射到的'地方,不應放置見光或遇熱能分解燃燒或易揮發(fā)的物品。

  十、對性質不明或未知的物料,應先從最小量開始進行檢驗,同時采取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爆準備。

  十一、在進行汞、酸及其它有害蒸氣產生的操作時,應在通風良好處(通風廚)進行,操作人員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具,以防對人體的危害。

  十二、禁止將汞、酸、堿、硫化物、易燃液體及含有物、有毒的液體、擦布、廢紙等雜物倒入水槽。

  十三、實驗臺面上不應放置任何暫時與實驗無關的化學藥品,尤其是不能放盛有濃酸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

  十四、實驗室內的用電量不許超過額定負荷,嚴禁使用普通金屬代替保險絲。要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做好滅火準備。

  十五、實驗室的安全疏散門不應少于兩個,應保持暢通。

  十六、禁止在實驗室抽煙、吃東西和利用實驗器皿作飯食工具。

  十七、學生實驗完畢,必須經指導教師檢查認可方能離開實驗室,不得將實驗室任何材料和藥氣離實驗室,否則將給予嚴肅處理。

  十八、指導教師要督促值日生做好實驗室衛(wèi)生、安全檢查,切斷電源、水源、氣源等,關閉好門窗。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4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的發(fā)生,建立完善公司應急救援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廢棄處置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3、職責

  安全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綜合監(jiān)督管理。

  物料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管理,并向供應商索要“一書一簽”。

  倉儲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發(fā)放管理。

  生產技術部、倉儲管理部、安全管理部、保衛(wèi)部負責危險化學品進行日常監(jiān)督和控制。

  使用單位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操作與日常安全管理。

  4、引用法規(guī)、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5、內容及要求

  術語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huán)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的界定,參照《危險化學品名錄》。

  毒害品:是指進入肌體后,累積達一定的量,能與體液組織發(fā)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變化,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狀態(tài),甚至危及生命的危險化學品。毒害品按其毒性大小分為一級毒害品(劇毒品)和二級毒害品(有毒品)。

  甲類物品:甲類物品是指閃點小于28℃的液體;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常溫下能自行分解、在空氣中氧化、受撞擊、摩擦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等。

  乙類物品:乙類物品是指閃點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的液體;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氣體,助燃氣體;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和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等。如冰醋酸、氨等。

  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運輸及裝卸

  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和運輸由物料管理部統一負責,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公司《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關規(guī)定。

  采購危險化學品,應確保包裝物(桶、箱、瓶等)外部明顯位置張貼、懸掛或噴印規(guī)范的安全標簽,并向供應商索要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的格式及要求,依據《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guī)定》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guī)定》。

  危險化學品運輸和轉移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guī),辦理相關的.運輸手續(xù);運輸單位應指派專人押運,運輸和押運人必須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及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理方法;駕駛員和押運員必須遵守公司安全規(guī)定,服從倉儲人員管理,裝卸作業(yè)時,不得同時遠離罐車。

  采購人員(倉儲人員)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破損,安全標簽不規(guī)范、危險化學品標志缺失的危險化學品貨物,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閥門密封不嚴的氣體鋼瓶(如氫氣、氨氣、氧氣、氯氣、氮氣、乙炔、硫化氫等鋼瓶)不得裝運、接收。

  遇濕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原料(如金屬鈉等),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必要的隔熱降溫和防潮、遮雨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不得混裝其他物品、車廂不得載人;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裝載在同一車廂;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等工具應徹底清掃沖洗干凈后,才能繼續(xù)裝運其他物品。

  禁止用翻斗車、電瓶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汽車和容易產生火花的各類車輛進入溶劑庫區(qū)或運載危險化學品時,排氣管必須裝配阻火器,運輸危險化學品罐車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在溶劑庫區(qū)附近必須提起拖地的接地鏈(線)。

  涉及罐車裝卸的溶劑庫區(qū)必須敷設可靠的靜電接地極,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前必須進行可靠的靜電接地;裝卸軟管保持完好,無裂紋、破損和老化現象,軟管材質應具耐腐蝕性并定期更換,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裝卸軟管應采用導靜電軟管。

  罐車須按指定路線行駛至指定位置停車,熄滅發(fā)動機,停車有滑動可能時,車輪下應加固定塊;罐車停車位置通風良好,夏季有遮太陽光措施,防止暴曬;罐車司機等外來人員的手機等物品由罐區(qū)人員統一存放管理;甲類、乙類易燃易爆物品罐車裝卸前后均應靜置15分鐘后,方可進行檢測、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yè)。

  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yè)應避開高溫時段,每年的6月15日-9月15日期間10:00-16:00禁止甲類、乙類易燃易爆物品的裝卸、分裝等作業(yè);其他時段出現高溫(≥35℃)、雷雨、冰雹等異常天氣,禁止裝卸、分裝作業(yè)。

  裝卸和搬運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包括民工),必須經危險化學品等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取得上崗證才能作業(yè);人員要相對固定,并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危險化學品入庫前,需依照GMP管理中《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接收、儲存和發(fā)放管理規(guī)程》的要求,進行外包裝的初檢、取樣檢驗等程序,檢驗合格后必須及時登記入庫,不得隨處堆放。

  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理化特性分庫、分區(qū)、分類貯存,不得與其他物質混合儲存;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儲存。

  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區(qū)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并定期維護。

  庫房要求通風、干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托盤墊放,放置整齊;堆垛不宜過高、過密并留出一定的通道及通風口。

  危險化學品庫房、罐區(qū)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以及危險物質安全周知牌,內容包括:危險品名稱、特性、危害、傷害救治、應急處理措施等。危險物質安全周知牌應與溶劑罐相對應,易于辨識。

  遇水容易燃燒、爆炸的危險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的地方,必要時還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儲存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化學品,應該建立巡查、檢測制度,防止自燃、自爆。

  甲類、乙類易燃液體固定頂罐應設置阻火器和呼吸閥,使用單位應對阻火器和呼吸閥定期檢查維護,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清理維護要有記錄。

  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要完整無損,如發(fā)現破損、滲漏,應急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安全管理部報告。

  劇毒化學品要單獨儲存,雙人保管,具體參照公司《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執(zhí)行。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爆炸危險場所應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儀器、儀表和照明等。

  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設備、設施、儲罐以及建(構)筑物,應設計可靠的防雷、防靜電保護裝置,以及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泄露檢測報警裝置。各使用單位負責以上裝置日常的維護保養(yǎng),設備工程部負責對以上裝置按照《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guī)程》等國家相關標準定期組織檢測檢驗。爆炸危險環(huán)境場所的防雷、防靜電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可燃氣體檢測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嚴禁煙火;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規(guī)定,禁止穿戴尼龍等易產生靜電的衣物,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穿脫衣、帽或類似物;應選用銅質檢修工具,嚴禁拋擲、摩擦、撞擊工具等物品。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輸送、轉移應充分考慮靜電安全:

  使用泵時應控制溶劑的流速,操作規(guī)程里應該有明確的規(guī)定;

  閥門、管道的靜電跨接線,要保持完整可靠;

  反應釜、儲罐進料管口應該延伸至底部,減少靜電產生;

  鐵桶應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開桶蓋時不能使用會產生火花的工具;

  現場殘余溶劑物料不得使用尼龍、合成纖維布摩擦易產生靜電的布料等來擦拭。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原則上要求專桶(罐)專用,在使用前后必須確保干凈,兩者相遇會引起燃燒的原料容器嚴禁前后混用;容器必須張貼(懸掛)介質標簽;桶(罐)裝有毒或易燃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及時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fā)或濺出傷人;嚴禁直接把危險化學品直接排至地面或下水道,應用合適容器盛裝后再處理。

  危險化學品領用時,領料量一般以當班用量為宜,車間原料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不得混放,應保持安全間距或分開存放。

  對危險化學品領用安全,作如下規(guī)定:

  禁止使用自行車、電瓶車等工具裝載、轉移危險化學品,參與危險化學品裝載、轉移的人員(包括駕駛員)必須了解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運輸注意事項;

  危險化學品裝載、轉移過程中,必須保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完好,無破損、無泄漏,包裝容器貼有明確的物料標簽;

  危險化學品裝載、轉移過程中,要充分考慮物料禁配特性,嚴禁混裝、超載,并有固定、隔離、防傾倒、防碰撞等措施。

  氣瓶安全:

  氣瓶儲存應放置整齊,佩戴好瓶帽,空瓶、實瓶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

  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確保減壓閥(專用)、瓶閥、壓力表等完好、無泄漏,使用后必須關閉瓶閥;

  氣瓶立放時應有防傾倒措施,嚴禁敲打、碰撞,乙炔氣瓶嚴禁臥放;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場合,管路上應配防止倒灌的裝置;

  氣瓶應遠離高溫、明火、熔融金屬飛濺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嚴禁用超過40℃熱源對氣瓶加熱,夏季防止暴曬;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余壓,且不低于,以防其他物質竄入。

  各單位做好日常應急管理,編制危險化學品火災、泄漏、中毒等現場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fā)生設備故障、危險化學品泄漏、工藝條件異常等情況,作業(yè)人員必須采取正確應急措施,并立即報告。

  嚴禁直接接觸毒害品,不準在儲存、使用場所飲食。

  危險化學品的廢棄處理

  各類生產(含科研)活動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產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生產(含科研)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包裝桶、紙箱、瓶、以及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嚴加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廢棄的一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桶、紙箱、瓶等),各單位清理干凈后,由專人收集整理;最后由后勤事務部定期回收登記處理,具體按后勤事務部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

  對于廢棄的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及其包裝物(桶、紙箱、瓶等),各單位要確保標簽完整,單獨存放,再由物料管理部負責聯系供貨方進行回收登記處理;供貨方不能回收處理的,由安全環(huán)保部環(huán)保二班回收登記,集中處理,按物料性質確定處理方法,處理費用計入廢棄物產生單位的生產成本。

  對于廢棄的有機溶劑,各單位要確保標簽完整,對于濃度高于10%的統一集中到公司溶劑庫,聯系危險化學品回收公司處理;濃度低于10%的集中到由安全環(huán)保部環(huán)保站回收登記,集中處理,按物料性質確定處理方法,處理費用計入廢棄物產生單位的生產成本。

  危險物品的使用記錄

  危險物品的儲存、消耗和廢棄數量,應由危險物品供應、倉儲、使用等相應單位負責人認真核對后,記錄在危險化學品管理臺賬上,放射性物質和劇毒品、感染性物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危險品應報安全主管部門備案。

  6.附則

  對于違反本制度相關規(guī)定且尚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處以500-5000元罰款和100-1000元罰款。

  所引用國家法規(guī)、標準及公司制度的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5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嚴格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和安全保衛(wèi)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發(fā)生,特制定以下條例:

  1、對存有的危險化學品的各類、數量要進行認真登記,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容器上要有“危險品”字樣或標記,存放專柜且專人保管。

  2、危險化學品在入庫前要驗收登記,入庫后要定期檢查核對,做到雙人管理,雙人收發(fā),雙人飲料、雙人記帳,雙鎖鎖門。

  3、實驗室保持通風良好,備有廢液桶、廢液缸、廢液處理池,防止有毒蔓延、污染、擴散。

  4、指導學生正確規(guī)范地操作,接觸過有毒物品的手應及時清洗。

  5、實驗室內配備消防器材,嚴禁室內明火,工作人員離開實驗室時應切斷電源總開關。

  6、教師領取危險品必須填寫“危險品領用記錄單”,經主管領導簽字、實驗員簽字后方能領取,剩余歸還實驗室,實驗員核銷用量,驗收簽字。

  7、危險品的`報廢或購進,作非教學用或外單位借用,必須經學校負責人同意,并辦好手續(xù)方可。

  8、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以上規(guī)定,發(fā)現其他問題要及時上報。對違反者,學校將予以嚴肅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將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1-26

廣州市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細則03-09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1-19

危險化學品新產品試制征求意見稿05-28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guī)定03-09

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11-24

危險的戰(zhàn)略等于危險的公司03-15

【優(yōu)秀】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15篇11-24

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集合15篇]11-25